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,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《技工学校工作条例》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
第二条 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录取的新生,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,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,须凭有关证明,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(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)。未经准假或逾期两周不报到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第三条 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,应接受学校复查。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、录取条件,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,由学校报请武汉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,取消学籍,退回原地区。
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,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。因故不能如期注册,必须请假,否则按旷课处理。
第三章 成绩考核
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,成绩载入记分册,并归入本人档案。
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,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(优秀、良好、及格、不及格)制。
第七条 体育课的成绩,要把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定。
第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,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,经批准后缓考。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。
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,均可补考一次。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,记分时应注明“补考”字样。
第十条 擅自缺考,该课程以零分计,不准补考。考试作弊,应据情节轻重,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十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。上课、实习、军训等都应考勤。无故不参加者,按旷课处理。
第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,在学生毕业时进行操行总评。
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
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,以及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,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,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。
学生应填写休学申请书,经校务会议讨论、校长批准后,方可办理休学手续,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。
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休学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。休学期间停发的助学补助。
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,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,经本人申请,由学校酌情补助。
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。休学期满的前一个月应向学校提交有关证明,经审查批准后,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。
第五章 升级、试读、退学与转学
第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,经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。
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有两门考试科目经补考仍不及格者,应随班试读一学期(试读期一次),试读期间停发助学金。
第十九条 试读生在试读期末考试成绩及格者,可以转为正式生;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,应令其退学。
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年有四门考试科目不及格者;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;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 7 天,累计旷课1 0 天以上者,应令其退学。
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,一般不得转学。因特殊情况必须转到外地的学生,应先向学校提出申请,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,并征得转入地区学校、学校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同意后,方可办理转学证明和入学手续。
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
第二十二条 对德、智、体和生产实习劳动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,可分别给予表扬、记功和授予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“三好学生”等称号,并向全校公布,记入学生档案。
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,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,可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。
第二十四条 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,校长批准执行,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,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。
第二十五条 对给予留校察看以下(含留校察看)处分的学生,经教育帮助后确有显著进步者,可撤销处分。
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
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毕业考核和操行总评(毕业鉴定)成绩合格,且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者,准予毕业,由学校发毕业证书。
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,有两门主要课程考试不及格者,应准予补考,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;操行总评不及格或生产实习课不及格者,发给结业证书。
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,因身体状况不能参加工作者,允许保留学籍一年,病愈后由学校同有关部门联系,酌情安置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